【以案释法】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蓬江发布 2018-08-14 17: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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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宣传标语 黑恶不除,国无宁日! 基本案情 车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对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购买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四处房产。 经审理查明:涉讼四处房产系双方婚后购买,但均由被告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 审判结果 0 惠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讼四处房产虽系双方婚

扫黑除恶宣传标语

黑恶不除,国无宁日!

基本案情

车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对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购买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四处房产。

经审理查明:涉讼四处房产系双方婚后购买,但均由被告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

审判结果

0

惠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讼四处房产虽系双方婚后购买,但均由被告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故应认定涉讼四处房产为被告的个人财产。故判决驳回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案件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所购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是确定该房产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依据。本案讼争的四处房产购买的时间虽均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仅以购买时间就推定系夫妻共同财产是片面的涉讼房屋系一方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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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购买房产资金来源角度来看,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本案的四处房产购房款均来源被告一方的父母,理应认定涉讼四处房产均系被告一方个人财产,这是现行法律对婚姻家庭中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所进行的区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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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房产所有权登记情况来看,本案四处房产均系登记在被告一方名下,说明被告一方并没有要将涉讼四处房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这不仅体现了物权法定的原则,也是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乃至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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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从立法精神和社会效果来看,现行法律强调的是夫妻双方应在婚姻中都享有平等的权益。但如果一方对房产没有投入,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若将该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未投入的一方将无端收益,这不仅是对投入一方权益的损害,也容易导致不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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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的难点往往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分割问题上。本案涉及的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所购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代表性,厘清此类房产的权属认定,对于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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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蓬江发布编辑部

来源 | 惠安法院(柳云凤、黄桂德)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